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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王福寿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王福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江山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74346U。负责人:陶建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文辉,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银行职工。被执行人:王福寿,男,汉族,1982年3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福寿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9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