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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凤芹与张振权、徐军及原审被告刘洪君、杨胜民、郝洪富、贾井云、张国和、张萍、王秋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凤芹,张振权,徐军,刘洪君,杨胜民,郝洪富,贾井云,张国和,张萍,王秋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芹,女,195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权,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满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军,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审被告:刘洪君,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审被告:杨胜民,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审被告:郝洪富,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审被告:贾井云,女,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审被告:张国和,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审被告:张萍,女,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审被告:王秋利,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诉人王凤芹因与被上诉人张振权、徐军及原审被告刘洪君、杨胜民、郝洪富、贾井云、张国和、张萍、王秋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4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凤芹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凤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代理审判员  邢春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