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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行赔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永利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利,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6行赔初7号原告赵永利,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法定代表人张晨光,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利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永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利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审 判 长  孙国文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田瑞刚书 记 员  于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