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磊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3刑初399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叶 磊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文化 程度 初中 出生 日期 1996年3月5日 居民身 份证号码 510XXXX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村X组。 住所地 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小区。 强制措施 2017年4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罗映麟 起诉书文号 邛检公诉刑诉[2017]357号 指控事实 2017年3月27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叶磊伙同曹某某(已行政处罚)、梁某(已行政处罚)、刘某到邛崃市XX街道X路上段X号X栋X单元X楼其父亲的朋友租赁的房屋内,共同吸食冰毒。 2017年3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叶磊伙同曹某某到上述房屋内,共同吸食冰毒。 2017年4月1日,公安民警在邛崃市卧龙镇XX小区将被告人叶磊抓获,4月2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1 9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叶磊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具有坦白、认罪情节 辩护人 辩解 意见 被告人叶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审理查明的事实 与指控事实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叶磊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叶磊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叶磊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叶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朱 勇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江 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