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利明与赵帅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明,赵帅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738号原告:王利明,男,汉族,1991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刘苏嘉,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帅领,男,汉族,1990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负责人:何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明与被告赵帅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明于2017年7月2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明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利明负担。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现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