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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武汉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梅家山7号。法定代表人:向贻炯,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娜,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106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赵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娜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468.63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7.15元(以2468.63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26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三、承担本案件受理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2580.78元。但被执行人赵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娜银行存款2580.7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