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赵玉兰、王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兰,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993号申请人:赵玉兰,女,汉族,1953年10月25日出生,住,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1988年9月14日出生,住本市,申请执行人赵玉兰与被执行人王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陵仲裁委员会(2008)铜仲决字第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玉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王鹏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鹏名下价值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耀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