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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赵玉兰、王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兰,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993号申请人:赵玉兰,女,汉族,1953年10月25日出生,住,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1988年9月14日出生,住本市,申请执行人赵玉兰与被执行人王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陵仲裁委员会(2008)铜仲决字第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玉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王鹏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鹏名下价值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耀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