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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欧换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换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110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换赢,男,汉族,1953年7月1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因嫖娼于2012年2月2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7〕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换赢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王飞出庭,指控:1.2017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欧换赢在杭州市义蓬街道华润万家超市北面靠墙处,窃得被害人戚某停放的千家乐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792元。2.2017年5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欧换赢在杭州市萧山区第四人民医院门诊大厅东一弄堂内,窃得被害人高某2停放的迅驰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771元。案发后,被告人欧换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换赢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赃物已追回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欧换赢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欧换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换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换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楼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淑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