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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371号原告梁某,女,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李某,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梁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梁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俊可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于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