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8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玉凤与陈凌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凤,陈凌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835号之一原告:吴玉凤,女,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林,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凌凌,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超,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吴玉凤与被告陈凌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吴玉凤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玉凤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玉凤负担。审 判 员 曾 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