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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8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山市支行、谭春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山市支行,谭春松,谭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8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山市支行,住所地合山市城站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89979453-0。法定代表人陈宗培,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覃国智,该行客户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远,该行客户部经理。被执行人谭春松。被执行人谭勇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谭春松、谭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合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21.73,并负担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380元。本院于2014年9月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7月5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督促,被执行人谭春松、谭勇武已偿清所有的贷款本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合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桂勇审判员  黄雪莲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明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