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宣城市万家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邱昇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万家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邱昇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万家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邱昇应,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万家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昇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费用13641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46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邱昇应有银行存款,依法可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昇应银行存款1383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