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9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9522徐勤宝与周大军、魏良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宝,周大军,魏良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522号原告:徐勤宝,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周大军,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魏良苏,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徐勤宝诉被告周大军、魏良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勤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徐勤宝负担。审 判 员 谢兆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