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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9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9522徐勤宝与周大军、魏良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宝,周大军,魏良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522号原告:徐勤宝,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周大军,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魏良苏,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徐勤宝诉被告周大军、魏良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勤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徐勤宝负担。审 判 员 谢兆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