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利超、霍树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超,霍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706号申请执行人刘利超,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霍树国,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刘利超诉霍树国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52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利超同意结案,并为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材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