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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锐与王春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王春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849号原告李锐。被告王春香。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锐诉被告王春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锐承担。审判员  金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