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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分行与张伟杰、杨新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28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分行,住所地贵港市中山北路9号。主要负责人:张进梅,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厶铭,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杰,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杨新年,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周康江,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陈伟萍,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梁红希,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南区。被告:谭金妮,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分行与被告张伟杰、杨新年、周康江、陈伟萍、梁红希、谭金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分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分行以张伟杰已还清所欠原告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计59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碧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