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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云洲盗窃罪减刑建议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吉01刑更1064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7)吉01刑更1064号罪犯李云洲,男,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新康监狱服刑。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九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云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6)吉01刑更96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认为罪犯李云洲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本院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李云洲的减刑申请。本院认为,该犯已刑满释放,不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对罪犯李云洲的减刑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李云洲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