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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被执行人: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经营者:王志涛。申请执行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鲁0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500.00元。执行费为人民币50.00元。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多次调解申请执行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以执行款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一次交付案款80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被执行人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案款8000.00元及50.00元执行费,案款已全部发放,该案应执行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宁审 判 员  王熙中代理审判员  徐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