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于涛、任冰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涛,任冰,高峙峰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涛,男,1975年12年1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锋,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冰,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回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审第三人:高峙峰,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现于南阳监狱服刑。上诉人于涛因与被上诉人任冰、原审第三人高峙峰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3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一审法院作出(2016)豫0403执331-1号执行裁定,扣押了高峙峰名下的豫D×××××号奥迪小型轿车一辆后,于涛提交其与高峙峰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以证明该车属于涛所有,一审法院因此中止执行,从而引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于于涛是否属于善意、是否在合理的价位取得该车,是否已实际占有使用该车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明,直接影响到对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3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于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小青审 判 员 王光辉代理审判员 李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