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契亚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契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苏0102执345号被拘留人胡契亚,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执行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胡契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工作,被执行人胡契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胡契亚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