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81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底至4月13日间,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开设的本区南桥镇江海新村XXX号XXX室的棋牌室内,使用他人提供的“申博”网络赌博网站账号和密码,组织他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2017年4月13日,公安民警至上述地点查获参赌人员1名,扣押用于赌博的计算机1台。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某、倪某某、陈某、叶某某、杨某、范某某的证言,证人戚某某、徐某某、金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赌博网站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计算机一台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士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