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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7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张运菲与武汉利通船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菲,武汉利通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72财保25号申请人:张运菲,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被申请人:武汉利通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法定代表人:陆晓明。申请人张运菲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被申请人武汉利通船务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张运菲船员工资报酬合计18006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为由,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武汉利通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利通1”轮,并责令武汉利通船务有限公司提供18006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运菲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张运菲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武汉利通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利通1”轮;三、责令武汉利通船务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18006元的担保;申请人张运菲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焦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张圣府书记员张圣府(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第二十一条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十五)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