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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曹凤珍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曹凤珍,女,汉族,1967年10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天津市中南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青年路交界处329-333号房产附属楼1楼。法定代法定代表人:陈祝新。本院在执行曹凤珍与天津市中南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表示不同意公告送达,并书面向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