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景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景华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351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景华,男,1938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西华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31日由西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6月2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21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景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景华在自家院中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经清点数量为1622株。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景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景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景华在自家院中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经清点数量为1622株。在铲除过程中,被告人朱景华主动配合民警铲除。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景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孙某证言,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景华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罂粟共计1622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景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景华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在铲除过程中,被告人朱景华主动配合民警铲除,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景华犯罪时已满75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景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景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相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