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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6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琦贤、沈珍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琦贤,沈珍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6406号原告: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号。法定代表人:林爱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洪,男,系该单位员工。被告:胡琦贤,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沈珍欢,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原告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琦贤、沈珍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金孟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