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安阳市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896号原告:安阳市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曙光路办事处曙光小区国泰办公楼南区一楼。法定代表人:孙俊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国,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华,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原告安阳市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安阳市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市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惠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海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