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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银龙与袁长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龙,袁长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3234号原告:王银龙,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洛洛,男,1986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伙,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长科,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王银龙与被告袁长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银龙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银龙负担。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汉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