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执6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志辉、苏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辉,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6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志辉,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潘集区交通局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苏建,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李志辉与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108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李志辉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建支付151260.00元。本院于2016年06月1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建送达了(2017)皖0406执647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苏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李志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传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