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3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方超与宋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超,宋成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3340号之一原告:李方超,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贵,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成敏,女,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李方超与宋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方超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方超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00元,由原告李方超负担。审 判 长 于中跃人民陪审员 张克勤人民陪审员 徐元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甘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