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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监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闯坤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通知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0682民监10号李闯坤:你因与原告孟庆楠、被告王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莱阳城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理由和请求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故请求提起再审,撤销(2013)莱阳城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你不承担返还被申诉人即原告孟庆楠3万元的义务。本院复查认为,你在申诉状中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新的证据即河北省泊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顾世起的讯问笔录。根据你的申请,本院依法到河北省泊头市公安局刑警一中队调取了涉案有关材料,并向你进行了质证。在公安机关对顾世起的讯问笔录中,顾世起称安排学生(包括孟庆楠)就业的钱是你给付的,且只有你和顾世起在场,后因没有安排工作就将款退给你了,根据公安机关对顾世起的讯问笔录,不能证实你的申诉主张,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原审通过对证据的审查,结合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程序亦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