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赖福泉与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福泉,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巿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284号原告:赖福泉,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沈玲,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福泉诉被告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福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玲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福泉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玲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福泉撤回对被告沈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赖福泉负担。审判员 李 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六日书记员 温惠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