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苗香伟与沙默、程传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香伟,沙默,程传湘,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662号原告苗香伟,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董增启,男,汉族,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侯丹丹,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沙默,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定陶县,系肇事车辆司机。委托代理人,田宝镇,定陶信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程传湘,男,住山东省巨野县,系肇事车辆车主。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址菏泽市开发区黄河东路2519号。负责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超,男,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审理原告苗香伟诉被告沙默、程传湘、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苗香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香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苗香伟负担。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红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