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建春与尉氏县祥通驾校员培训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春,尉氏县祥通驾校员培训学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1761号原告:李建春,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被告:尉氏县祥通驾校员培训学校,住尉氏县西关大转盘西中种联丰院内负责人:张银伟,男,汉族,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春与被告尉氏县祥通驾校员培训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春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春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凤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