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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石狮市金盛花园酒店、周维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狮市金盛花园酒店,周维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特27号申请人:石狮市金盛花园酒店,住所福建省石狮市金盛路与镇中咱交叉处。经营者:陈文豹,男,汉族,1964年1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潇,女,该酒店职员。被申请人:周维芳,女,汉族,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申请人石狮市金盛花园酒店与被申请人周维芳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石狮市金盛花园酒店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石狮市金盛花园酒店撤回关于撤销福建省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狮劳仲案[2017]22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石狮市金盛花园酒店负担。审 判 长  欧阳波审 判 员  王一平代理审判员  李华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尽忠速 录 员  杜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