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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华炜、李新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29号申请执行人孙华炜,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新岐,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郭金照,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李新民,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孙华炜与被执行人李新岐、郭金照、李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2548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借款本金及利息52548元,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