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楚雄嘉源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姚安金龙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雄嘉源医药有限公司,姚安金龙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93号申请执行人楚雄嘉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楚雄市鹿城镇。法定代表人沈治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光明,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姚安金龙医院。住所:姚安县栋川镇。法定代表人龚小元,该院院长。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325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姚安金龙医院给付楚雄嘉源医药有限公司货款62652.40元,由姚安金龙医院承担案件受理费683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执行款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发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