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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耀光挪用公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耀光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811号罪犯陈耀光,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任浦城县仙阳中学校长,住福建省浦城县怡园F区。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耀光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被告人陈耀光、鲍某挪用的公款640389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给浦城县仙阳中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3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4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耀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鸣、代理检察员顾忠有,执行机关代表金某、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耀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耀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教员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3月共获表扬5次。2017年3月10日向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耀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至2021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林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