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建桥与李招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桥,李招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5民初353号原告:张建桥,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被告:李招华,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炎陵县。原告张建桥与被告李招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建桥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桥撤诉。审判员 孟平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颖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