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鄂温克旗敏达建筑维修有限公司与刘景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温克旗敏达建筑维修有限公司,刘景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1216号原告:鄂温克旗敏达建筑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车队路2号。法定代表人:董云天,职务董事。委托代理人:谢爱君,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景超,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温克旗敏达建筑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景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鄂温克旗敏达建筑维修有限公司需调取新证据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温克旗敏达建筑维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温克旗敏达建筑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明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希 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