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执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永强与张善伦张春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强,张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2050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强,男,生于1964年3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被执行人张春雨,女,生于1991年2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受理杨永强申请执张春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渝0120民初490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张春雨在继承死者张善伦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执行中查明,死者张善伦无存款,无车辆、无股权以及在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观音村的乡村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房屋性质与实际情况不符,且产权不明(该房屋原系石瓦结构,改建成现状后未办理新的产权证)。因此,不宜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另本院在执行中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春雨继承了死者张善伦遗产的相关信息,因此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张春雨的财产。本案未受偿金额为17049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2050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舟审 判 员  周绍忠代理审判员  谢俊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蒲 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