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848号原告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萍,该社职员。被告张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212024013,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龙泉镇双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4.00元减半收取727.00元,由原告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王彦双审判员 耿海波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