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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行审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金陈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金陈生,金福洪,王其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4行审173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1XX号,组织机构代码002XXX63-6。法定代表人郑德思,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国平、陈衍光,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金陈生,男,1X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金福洪,男,1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王其昌,男,1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1]120号确定的没收金陈生、金福洪、王其昌非法占用的面积为211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金陈生、金福洪、王其昌在破坏的耕地面积为351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土地耕作原状的改正及罚款182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6月6日作出永土资罚[2011]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1年6月8日送达被执行人,决定:一、没收金陈生、金福洪和王其昌在非法占用的211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将土地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二、责令金陈生、金福洪和王其昌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在破坏的351平方米耕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土地耕作原状的改正。三、对金陈生、金福洪和王其昌处罚款18260元(建筑用地每平方米20元,耕地每平方米4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6月15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处罚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6月6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1]120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第(一)项即没收金陈生、金福洪和王其昌在非法占用的211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永嘉县人民政府黄田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6月6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1]120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第(二)项中拆除金陈生、金福洪和王其昌在破坏的耕地面积为351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内容。由永嘉县人民政府黄田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三、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6月6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1]120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第(三)项即罚款18260元。四、驳回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6月6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1]12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中对金陈生、金福洪和王其昌在破坏的耕地面积为351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耕作原状改正的内容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玉喜人民陪审员  胡百林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芳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