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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2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德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22刑初9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德云,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云县,彝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云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跃英,云南任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云县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德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泽军、被告人杨德云及其辩护人李跃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杨德云驾驶云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云县县城向云县茂兰镇方向行驶。19时1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西景线K2565+4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黄某驾驶的川K×××××号小型普通客车相刮擦,黄某驾驶的车辆又与由祥云驶往云县方向的由被害人任某驾驶的云G×××××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杨德云及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毕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德云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德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6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口及无前科材料证明、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告知书及照片、血样取样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杨德云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云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辨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德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曙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贝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