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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4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单元会、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元会,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45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元会,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五峰四路十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24545305。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荀冰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单元会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城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单元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星城物业公司赔偿修车费970元;2.星城物业公司赔偿误工费1600元;3.星城物业公司赔偿车费1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30日6时许,单元会驾驶粤X×××××车驶出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丽日玫瑰3区4座地下停车场右转弯时,与设置于道路中间的石球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单元会主张其维修车辆支出维修费970元,提供了《乐从发驹汽车修理厂结算清单》拟予以证明,该证据乐从发驹汽车修理厂没有加盖印章。单元会陈述,其不是丽日玫瑰小区的居民,涉案石球距停车场出口拐角处两米左右,放置于道路中间,左右两边车辆均不能通行。事故发生后,交警曾到场处理,但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事故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单元会诉请星城物业公司对该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举证证明星城物业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本案中,单元会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星城物业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及其损失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单元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星城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中间设置石球的行为,在主观上并没有侵害单元会合法权益的故意,事故发生时石球是处于静止状态,星城物业公司客观上也无侵害单元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单元会在驾驶车辆在其不熟悉的小区内道路行驶,更应随时注意路况变化,其没有及时发现设置于小区道路中间且离停车场出入口2米左右的石球,并导致事故发生,系单元会疏忽大意所致,对于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综上,单元会诉请星城物业公司赔偿修车费、误工费、车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单元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单元会负担。单元会上诉请求:查明本案的事实支持单元会的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小区地下车库出口是一个约30度的上坡路,单元会驾驶车辆出库时根本看不到地面有石球,但星城物业公司却一直强调驾驶人是可以看到石球的。二、涉案小区确实在每个车库出入口都有放置石球,但石球放置的位置是可以行车的路边,而事发的现场石球是放置在路中间的。最主要的是,单元会是根据有路标指示的上坡路右拐不到两米的地方就撞到石球,该石球的设置相当于右侧封路,这应该有明显的标志和提示。星城物业公司辩称,一、涉案石球是开发商在竣工移交使用时已经设置的,类似的石球在其他车库出入口道路均有设置,目的是提醒驾驶员减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石球直径为60cm,能见度大,且事故发生于下午6时左右,光线充足,单元会撞上石球系单元会注意力不集中所致。二、事故道路为小区道路,星城物业公司设置石球是为了小区管理的需要,小区业主是完全知情且配合的,从未有业主提出过石球设置不合理或不应设置,也未发生过类似事故。综上,本案事故系单元会自身原因导致,星城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损失的责任。本院二审期间,单元会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乐从发驹汽车修理厂结算清单》、《收据》各1份,均加盖公章。经审查上述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单元会提交的证据有原件核对,且其车辆维修的部位与事故受损的部位一致,本院予以采信。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单元会在事故发生后将粤X×××××车辆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发驹汽车修理厂修理,支出修理费97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星城物业公司是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于进入小区的人员及车辆均有管理和服务的义务。单元会经星城物业公司同意将其车辆停放于地下停车场,在单元会从未到过涉案小区的情况下,其离开时只能根据停车场内的指引行驶。星城物业公司确认,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口右侧的路中央放置了石球阻止车辆行驶,但其地面的指示标志为左右均可以行驶,且右侧出口亦未设置警示牌提醒禁止右转。可见,涉案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出口指示有误,星城物业公司的管理存在不当之处。单元会因错误按照停车场的指示行驶导致发生事故,单元会的损失应由星城物业公司负担。星城物业公司虽抗辩从未有业主投诉过石球放置不合理,且单元会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但单元会并非小区业主,其并不熟悉小区的情况,无法提前知道停车场出口右侧放置了石球;况且,石球放置在停车场出口右侧,即使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亦难以避免发生事故。因此,对于星城物业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单元会主张的修车费970元,其提供了修车厂出具的维修清单及收据予以证实,维修车辆的号牌、维修时间、维修的部位均与事故车辆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单元会称其因维修车辆产生了误工费、交通费,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单元会上诉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无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022号民事判决;二、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970元予单元会;三、驳回单元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单元会已预交),单元会自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健南代理审判员  袁秋华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车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