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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孟繁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孟繁朋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884号原告: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负责人:权淑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全,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孟繁朋,住大连市。原告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繁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