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邓红胜与曾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红胜,曾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邓红胜(曾用名邓红举),男。被执行人:曾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红胜与被执行人曾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邓红胜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1执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