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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邓红胜与曾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红胜,曾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邓红胜(曾用名邓红举),男。被执行人:曾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红胜与被执行人曾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邓红胜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1执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