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爱屏、李定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屏,李定文,陈贻华,陈爱琼,刘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919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屏,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住八步区。申请执行人李定文,男,1974年2月6日出生,住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陈贻华,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住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陈爱琼,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八步区。被执行人刘小芬,女,1982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南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小芬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爱屏、李定文、陈贻华、陈爱琼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小芬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爱屏、李定文、陈贻华、陈爱琼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02执9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振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