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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爱屏、李定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屏,李定文,陈贻华,陈爱琼,刘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919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屏,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住八步区。申请执行人李定文,男,1974年2月6日出生,住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陈贻华,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住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陈爱琼,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八步区。被执行人刘小芬,女,1982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南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小芬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爱屏、李定文、陈贻华、陈爱琼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小芬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爱屏、李定文、陈贻华、陈爱琼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02执9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振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