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曲秀珍与张丽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秀珍,张丽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869号原告:曲秀珍,女,193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星城**栋*座*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国,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华,女,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北戴河市绿茵港湾小区*栋*单元***室。原告曲秀珍与被告张丽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曲秀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秀珍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秀珍撤回起诉。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曲秀珍负担。审 判 长 于海洋人民陪审员 张发永人民陪审员 陈智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丕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