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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栾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857号原告:栾某某,女,汉族,1981年8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西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