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1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金林与郑华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金林,郑华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564号原告:施金林,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郑华根,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金林与被告郑华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金林于2017年7月26日以原被告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金林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金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施金林负担。审 判 员 韩亚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杜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